144章节:驾驶时缺乏应有的谨慎和注意
我们最常处理的重型交通罚单出自于机动车辆法的第144章节。这个章节被分为3小节:驾驶时缺乏应有的谨慎和注意,驾驶时未能合理顾及他人,根据路况而极度超速。
在这章节里,我们偏向于处理第一小节:驾驶时缺乏应有的谨慎和注意。
在144章节里最低的交通违规罚单是$100。但是警方最常开出的罚单是$368。在罪行法案(Offence Act)里,最高的罚金是$2000。
这些罪都带有6点的驾驶者罚分点数。机动车辆管理局非常严厉的对待这些定罪。其中的一项定罪可以导致长期的驾驶禁令。对于那些在法庭上被法官或地方执法官定罪的人,给予驾驶禁令的情况并不少见。
出于这个原因, 您最好还是请一位经验丰富的驾驶律师帮您处理您的案件。在我们温哥华和列治文的律师事务所,我们有着处理机动车辆法违规的判例法库。我们成功地处理了上百起这类型的罚单。
作为一名驾驶者,您有责任确保您施行所有的谨慎和注意去成为安全的道路使用者的。判例法指出,驾驶时缺乏应有的谨慎和注意,着重于车辆的操作方式。就算是驾驶者一时疏忽(R. v. Martens案例)都将会被定罪。一时疏忽是指不适当或者不安全地驾驶,这并不符合危险驾驶的标准。而危险驾驶属于刑事罪行。
许多案件,包括R. v. Martens 和 R. v. Lofdahl的案件都是处理驾驶时缺乏应有的谨慎和注意指控。驾驶者必须展示出充分地考虑行人有可能会使用的标记或无标记的人行道。如果证据显示司机没有考虑行人是否可能跨越马路,那么疏忽在人行道上显而易见的行人可能足以被定罪。
在关于处理驾驶时缺乏应有的谨慎和注意案件中,R. v. Shultz的案件是最重要的案件之一。 这个案件是处理警方不可以因为您在酒精测试器(Approved Screening Device)上测出的结果是“不及格”,而给您开出驾驶时缺乏应有的谨慎和注意罚单。这个“不及格” 的结果并不能作为惩罚或者罚款的依据
这个案件很重要,因为警方经常因为“不及格”的读数而开出罚单。这并不充分。必须要有一些关于不适当的驾驶的方式而导致警方开出罚单,“不及格”的读数并不可以成为评估的一部分。我们在法庭上撤销罚单案件中非常成功。看起来,警方仍然对酒精测试“不及格”的驾驶者开出罚单以及很多警察并没有意识到这条法律
如果您被指控驾驶时缺乏应有的谨慎和注意,同时证据只显示说您被没有合理的顾忌到其他驾驶者,您不会被定其他罪。判例法指出, 每个小节里的罪行都是独立,分开的罪行,他们并没有关联。然而, 如果您收到的罚单超过三项罪行的其中一个,您不能定两项罪。这是因为 “Kienapple principle”的法律规定,或者双重危险规则指出同样的行为不能作为两个独立的犯罪的基础。再一次, 我们已经看过很多次, 警方并没有意识到这条规则,他们在只应该开出一张罚单的情况下却开出了两张严重的罚单。